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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一、犯罪心理机制概述

  (一)机制的概念

  机制(mechanism)有时也叫机理,一般是指类似机器那样运行并发生作用的系统。这一概念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地使用着。具体说,有三种含义:①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②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③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等。

  在心理学研究中,也经常使用机制的概念,一般地是将产生心理或行为的生理一化学过程统称为机制。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RobertSessionsWoodworth,1869-1962)将机制定义为一种(或一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认为人的活动包括驱力(drive)和机制,驱力发动机制,机制可以转化为驱力。精神分析学派则认为机制代表由压抑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动因。

  (二)犯罪心理机制的概念

  犯罪心理机制,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课题之一。国外学者早已使用过这一概念。不过,他们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是指与犯罪有关的防卫机制(defensemechanism)0防卫机制又称防御机制,是个体在精神受干扰时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日本学者森武夫把个体犯罪的原因,归结为行为人的内心矛盾或冲突。一般来说,在发生冲突或挫折而不能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残留于后的紧张会以行为的方式发泄,或者寻求不合理的解决。后者出现的一种情况即所谓防卫机制。f1〕因此,他认为,犯罪心理机制即防卫机制,或者主要的是防卫机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包含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主要研究三个方面的问题:①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和规律,阐明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源泉问题。②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环节和阶段问题,探讨从犯罪心理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③犯罪行为发生的常见模式与特殊模式问题。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

  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是两个相互衔接与彼此渗透的过程。下面,先讨论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我们把这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

  (一)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需要有强弱程度的不同。比较弱的需要,一时难以产生活动动机。而强烈的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强烈的常态欲求并非坏事,它不能决定人犯罪或不犯罪。一个人有了强烈的常态欲求之后,他可以奋发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满足。只有在欲求十分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并且选择了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道路时,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

  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①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地位。行为人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的秩序,破坏国家的利益。②畸形的、膨胀的需要。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要结构中,缺乏髙层次的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对满足感官需求之类的低层次需要津津乐道。

  由此可知,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单纯取决于欲求的强烈与否,还在于个体最终做出了何种满足需要方式的选择。如图所示:

  

  当然,有些强烈欲求并非常态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变态欲求,如吸毒、性淫乱、痴迷于邪教以及政治上的违法欲求等,也就谈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满足。那么,这类欲求的出现和无力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

  (二)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

  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欲望和选择犯罪命运时,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缺乏有关。也就是说,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

  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称不健全人格,是个体因社会化程度不足,导致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这种人格缺陷与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断是非的能力。②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③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④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持轻蔑态度。⑤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并采取脱离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获得满足。⑥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⑦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⑧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⑨价值取向偏于错误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作为人生导向。⑩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

  虽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个社会人群中为数不多,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中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预备军,易于走向违法犯罪。

  品德是人格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是社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有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和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当某个人存在品德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在私欲膨胀时,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

  (三)萌发犯罪意向

  意向是一种未被意识的或处在朦耽状态的行为动机,它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一个体验到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淸晰地意识到客观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在吸引着他,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经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最初阶段。

  犯罪意向(简称犯意),即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之前处于朦胧状态的冲动或意图。它是尚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违法犯罪需要。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着明显缺陷,不良习惯业已形成后,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便有可能产生模糊的、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动,从而进人了萌发犯罪意向的阶段。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及其人格已经发生畸变,足以克服内心的反对动机和矛盾冲突,而达到犯罪意向的内部协调。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关实施犯罪活动的多种心理因素开始组合,产生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的出现,就会产生明确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一阶段,除内在的犯罪意图外,个体并没有进人实际上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仅有犯罪意向还不足以引发犯罪,还要经过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才能发生犯罪行为。

  1.形成犯罪动机。所谓犯罪动机,是专指引起犯罪行为的活动动机,它是行为人推动、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一般来说,它历经犯罪意向(朦胧的犯罪意图)、行为动机(有了明确的指向和侵害目标)、犯罪决意(由意志决定转向意志执行)三个环节,在此之后,才能引发犯罪行为。

  郑昌济认为,犯罪动机和其他心理现象一样,有着自身发生、发展和终了的过程。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C1〕

  (1)萌发阶段。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具有以下属性:①初始性,即刚刚开始萌生、孕育。②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种成分主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淸晰。③内隐性,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

  (2)过渡阶段。当犯罪动机萌发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的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因素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淸楚、明晰的犯罪动机。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犯罪动机的过渡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

  (3)定型阶段。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实施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犯罪动机的|定型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

  (4)消失阶段。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有些时候,虽然犯罪I行为巳经实施,但处在未遂状态,即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因为产生了新的犯罪动机,原犯罪动机消失。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或衰减阶段。

  如同其他动机呈现周期性变化一样,犯罪动机也会出现循环周期。可表述为以下公式:

  某种强烈需要心理紧张犯罪动机形成犯罪行为实施犯罪需要的满足(或放弃、代替)心理紧张解除犯罪动机消失(―强烈需要的再现―再次产生心理紧张)

  何为民认为,在个体具有犯罪意向的基础上,行为人进人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存在着以下心理机制

  (1)刺激和情境的诱发。当个体已经具有犯罪意向之后,某些情境因素就将起到诱发作用。诱发犯罪动机的外部刺激与情境,大体分为四类:①适宜于犯罪的条件。如社会治安状况不佳,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某个单位管理制度不严,疏于防范;某个受害对象缺乏瞀觉与防卫能力;某一地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率低,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等。②萌发、强化犯罪意向的情境与气氛。例如足球场上球迷的狂热与暴怒,街头暴力事件造成的反常情绪感染,亚文化集团内特定的舆论与氛围,参与色情场所活动引起的性冲动等,都是刺激、诱发、强化犯罪意向的情境与气筑。③欲求指向对象的诱引。例如以金钱、美女作诱饵拉人下水,使意志不坚定者难以抗拒诱惑;或者财物外鱔,疏于防范;或者遇到某女性衣衫单薄,睡卧在外纳凉等,使心怀叵测的人迅速产生侵害动机。④着手犯罪的机遇。即有利于行为人实施犯罪,又不易被人发觉的机会和条件。它具有瞬间性(时间短暂)、契机性(对于实施某种犯罪有利)、偶然性(出乎行为人预料)等特点。犯罪机遇的出现,往往成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和导火线。

  事实上,上述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的刺激与情境,有些是偶然出现的,有些却是行为人有意加以选择,甚至主动制造的。

  (2)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在不良刺激与情境的诱发下,具有犯罪意向的个体,在做出反应之前,都需要经过个体的意识活动,然后才能进入行为的决定阶段。就是说,在刺激、情境与犯罪行为之间,自我调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自我调控的机制,并非纯主观的因素孤立地在起作用,仍然是主观与客观在一定条件下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犯罪学家库德里亚夫采夫(B.H.KypiiBueB,1923)分析了主客观因素在违法行为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并绘制了违法行为形成示意图如下:[1〕

  

  社会生活的客观条件

  社会意识与个人

  汪安圣等认为,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形成,首先是由于微社会环境的不良,当这种不良影响被青少年个体所接受,就会引起他的内部需要结构的畸变。而这些具有畸变需要结构的青少年,在诱因驱使之下,还需要经过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才能决定行为动机。当驱力强大、自我调控无力时,一旦在思想上冲破道德和法制两个关隘,他们的犯罪动机就会迅速形成和恶化,进而转化为犯罪行为

  总之,可以将违法犯罪人的自我调控的机制归纳为三个要素:①自我监督系统机制,即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对行为的调控作用。②认知判断系统机制,即行为人对主客观力量对比及作案成功可能性的判断,尤其是在能否逃避刑罚惩罚方面做出判断,然后决定是否作案。③欲求及情绪强度机制,如果犯罪欲求强烈,情绪冲动且爆发力强,则有可能置其他因素于不顾,贸然采取犯罪行动,反之,则踌躇不前,难以形成犯罪动机。

  (3)动机的斟酌与选择。由于人的需要具有多向性和复杂性,因而在其动机体系中,既有相互配合、协调的动机,也有互相冲突、对立的动机。在实施重要行为时,一般都要经过动机的斟酌与选择,即经过两种以上动机的冲突,形成占优势地位的主导动机,作为现实的活动动机。

  由于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所以,行为人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必定要加以考虑;犯罪得逞所带来的利益和快感,犯罪失手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都使犯罪人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动机斗争的核心是利益与损失的权衡,动机斗争的焦点是作案与I不作案。行为人受强烈的个人欲望所驱使,常常作有利于己的一厢情應的i判断,而选择作案动机,排斥反对动机。当犯罪动机一旦居于主导地位,就|使得处于萌芽阶段的犯罪意向指向具体的目标,进入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i2.确定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一般来说,犯罪目的是指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j对犯罪行为所企盼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目的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觉的追求。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和行为的指向性加以确认。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I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它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i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而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有所区别。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试绘三者关系示意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出于报复的动机,主体可选择损害名誉、毁坏设备、致人伤残、剥夺生命等多种目的。上述多种目的,决定了犯罪人采取与其相匹配的诽镑、破坏、伤害、杀人等多种轻重不同的犯罪行为。同一种杀人行为,必定达到同一种犯罪目的(即剥夺对方生命),却有可能出于报复、义愤、图财、嫉妒等多种不同的动机。

  对犯罪动机、目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点:①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如财物犯罪动机产生盗窃、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以非法获得金钱为目的。②犯罪动机相同,而犯罪目的不同。在一些案件中,目的又从动机中分化出来,彼此相区别。如前述报复动机可以选择由轻到重的不同犯罪目的,究竟选择何种目的,由动机的强度所决定。③有时犯罪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不同,即同一

  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的犯罪动机。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有可能出自金钱动机、报复动机、政治信仰等动机,但这些犯罪动机的强度须大体上与这一目的相适应。④犯罪动机来源于需要,犯罪目的既来源于犯罪动机,又受行为人的个性(知识、经验、能力、习惯)和当时的情境、条件所制约,犯罪行为则服从于犯罪目的,它是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⑤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得逞即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而犯罪动机的强化,又促使犯罪目的发生递进和不断升级。醬如由小贪发展到大贪,由人室行窃发展到抢劫银行,以取得更多的财富。同时,也有可能因外部条件和情况的变化,给予犯罪人以新的刺激,弓I起犯罪动机的恶性发展与犯罪行为的多样化,如人室盗窃后,因被害人呼救而萌发杀人动机,甚至恶化为焚尸灭迹动机;或者因犯罪目的受阻,而使犯罪动机弱化。由于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变化,决定着犯罪行为方式的变化。

  (五)犯罪决意

  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均已产生和确定时,也就进入了犯罪决意阶段。犯罪决意是指行为人已就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后决定。它包贪两个环节:

  1.行动手段的选择。在目的确定之后,行为人还必须考虑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如果各种手段选择余地很大,行为人就要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及实施的可能性。各种手段的选择,同行为人的性格特点、知识和能力结构有很大关系。如同样是非法获取财物,有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多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手段,除了机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为人的自身条件所决定。

  2.行动时机的捕捉。犯罪手段确定之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定,即捕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侦査人员可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猾、驾轻就熟中判断其性格和意志特征。

  犯罪决意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但也有把它扩大到行为的执行阶段的意见。即认为在执行犯罪计划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意志的紧张和动摇,或产生新的动机冲突;是将犯罪决定坚持执行下去,还是停止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意的表现。

  三、犯罪心理形成的模式

  上面讲的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适合于大多数犯罪人,是一种渐进的、自觉的过程和模式。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往往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大体上可分为常见模式和特殊模式两种类型。

  (一)常见模式

  常见模式,是指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基本符合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实施犯罪行为比较自觉的一种模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渐变型。其特点是: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具有渐进性;由部分质变到整体质变,具有渗透性;由朦耽意向到犯罪心理,具有自觉性;从产生需求到犯罪决意,具有预谋性。它包含两种类型:

  (1)原发型。指从少年期起,通过不良交往和违法尝试,逐渐发展成为犯罪心理的类型。这类人社会化过程不完全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始犯年龄早,犯罪恶习深,矫治难度大。

  (2)继发型。这类人早期无劣迹,但在其成年后生活经历的某一阶段,由于经不起不良环境的诱惑,或受到错误思想腐蚀,渐渐腐化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其渐变过程中,原有的隐而不现的心理品质缺陷成为渐变的突破口,暴露出其社会化过程的不完全,种下了日后堕落的祸根。继发型渐变模式,由于始犯年龄晚,恶习浅,矫治的成功率可能要高一些。但其中一部分人演变为惯犯、累犯或罪行十分严重者,改悔也相当困难。

  2.突变型。突变型犯罪模式,是指行为人事先并无劣迹和预谋,因突然发生对个人至关重要的情况或受外在环境、气氛的刺激而卷人犯罪。其特点是:由产生犯罪意向到发生犯罪行为,时间短,过程迅速,带有突发性;行为人一般无预谋,并对事变的发生缺乏预见性;犯罪多与突然发生的情况有关,具有情境性;行为人不能适应情况变化,认知范围狭窄,意志薄弱,不能自控,具有明显的情绪性特征。突变型犯罪虽有一定的偶然性,仍和行为人心理品质缺陷有一定联系,其社会化水平不足以应对或适应某种突发情况。因此,内部心理原因仍然是突变型犯罪发生的根据。当然,如果不遇到此种突发情况,也可能不至于发生犯罪。具体又可分为三种类

  (1)由人际冲突引起的突变型。这种突变模式最为常见。例如,因恶语相加发生口角,因财产纠纷矛盾激化,因婚恋不成反目成仇等。由于情况发生突变,矛盾冲突急剧升级,行为人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采取了暴力行为,加害于对方,而构成犯罪。

  (2)由回避危险引起的突变型。例如,在突发性冲突中,受害一方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行为;或由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或由于应对假想的危险而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类犯罪行为。这类情况的发生,和行为人在认知方面发生困难,举止失措有关。另有一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不适于紧急避险的人(如消防警不能在火灾中避险),逃避其应负的责任而不作为,则属于缺乏责任心的渎职犯罪。

  (3)由特定气氛引起的突变型。在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某种特定的环境与气氛,使在场者情绪激动而弓I起群体性的骚动,一部分人因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调控能力,卷人事态而造成犯罪。例如足球赛场暴力事件、街头暴力事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示威游行、骚乱等。当然,也有一些犯罪人是趁火打劫,借闹事之机抢劫财物、调戏妇女,则属于受自身犯罪心理驱使的机会型犯罪。

  3.机遇型。指行为人在接触有利于实施犯罪之机遇前并无犯罪意图,接触此种机遇后,或渐次产生犯罪心理,或突然起意而犯罪。犯罪机遇的出现,对于推动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至于早有犯罪意向乘机实施犯罪者,不应列入机遇型的犯罪模式。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1)机会型。犯罪机会对行为人具有强烈的诱惑与刺激性。譬如,金钱外露,是抢夺的机会;室外放物或室内无人,是盗窃的机会;财会制度不严,是贪污的机会;委托他人保管财物又无契约,是侵占的机会;单身妇女路过偏僻昏暗处,是强奸的机会。机会犯事前虽无犯意,但多系品德不良者,在遇到犯罪机会时经不起诱惑而起意犯罪。

  (2)境遇型。此种类型犯罪,是指出现了诱发犯罪行为的环境和气氛,并具有行为人预料不到的偶然性、突发性与巧合性,而引发犯罪行为。换言之,若无此种境遇,则有可能不至于发生犯罪。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刺激型:在发生口角或争执后,被害人出言不逊,行为人不堪忍受刺激而施以暴力攻击。②胁迫型:行为人受他人威胁利诱,或处于从属关系被迫参与犯罪。③从众型:行为人因偶然机会参与一群人或团伙的活动,事先并无犯意,在他人裹胁或从众气氛感染下,参与犯罪。

  (二)特殊模式

  所谓特殊模式,是指其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别于上述的一般过程和模式,或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意识状态比较模糊。这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所占比率较小的犯罪心理形成模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习惯型。习惯是一个人在一定的情况下,自动地去进行某些动作的特殊倾向。习惯有时会在潜意识状态下进行,行为人对自身的动作没有淸晰地意识到。犯罪习惯是犯罪者多次作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熟练,由于反复强化,它便成为犯罪者的自动化行为,有时很可能下意识地去做。例如,某惯窃犯经过改造,已有悔悟之心,但在一特定场合,又习惯性地将别人的钱包拿到手,事后颇为后悔。这便是恶习难改的表现。当然,习惯型犯罪者的犯罪行为还是受他的整个意识水平支配的,不等于完全的无意识。

  2.朦耽型。事实上,并非所有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经过犯罪意向、犯罪动机、犯罪决意这样三个淸晰的动机发展阶段,有些犯罪行为是犯罪意向直接引起的行为,其意识状态比较模糊。例如,违法团伙成员都存在犯罪意向。在某一时刻,为首者发现了侵害对象,其犯罪意向便立刻转化为意识到的行为动机,在他的暗示、指挥下,团伙成员迅速投人斗殴、抢劫、侮辱妇女等活动,但他们并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为什么要这样干,企图达到何种犯罪目的,只不过在团伙意识支配下,追随为首者犯下了罪行。这种情况,在青少年犯罪中时有出现,其犯罪动机比较模糊,未能被主体清晰地意识到。

  3.变态型。有些犯罪行为是由变态心理引起的。例如,某些偏执型、冲动型变态人格、异装癖、恋物癖变态人格以及其他性心理障碍者,易于引起违法犯罪行为。如偏执型变态人格者坚信受到他人迫害而无休止地缠讼,辱骂并袭击迫害者;异装癖者身着异性服饰招摇过市,扰乱社会治安;恋物癖者偷盗他人衣物等。他们明知此类行为有可能违法,仍受变态心理驱使,情不自禁地重复同类行为而触犯刑律。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类六种犯罪心理形成模式,只是大体的划分,各种类型之间仍有所重叠和交叉,不能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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